
小额遗产继承 让公证更便民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5年6月因病死亡,享年85岁,其配偶于两年前过世,生前住在河南省漯河市某乡。在2015年9月,陈某的大儿子陈甲发现陈某生前的一个存折,存款余额为人民币五千元整,但是被银行告知,只有办理继承公证,才能将这笔钱取出。陈甲通过电话咨询了解到办理传统继承权公证手续严格繁琐并且需要所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到场,陈甲的两位兄弟并不在漯河居住,这让陈甲比较头痛。2018年4月,陈甲又到公证处咨询,想着如果真的不能办理的话,就放弃这一笔钱。
公证员接待后,了解到陈某共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儿子陈甲、陈乙、陈丙,女儿陈丁,其中陈乙与陈丙分别在湖南省与广东省定居,往来非常不便,其中陈某的女儿陈丁与儿子陈甲居住在河南省漯河市某乡镇,但是陈丁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够外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经过公证员商讨,认为该案件符合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小额遗产继承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这项政策的推广,也大大地方便了当事人。所以,公证员决定为陈甲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
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严格遵守指导意见,对公证申请人进行了详细而又严格的告知: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在领取遗产之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继承人陈某所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全体继承人协商分割陈甲依据公证书所领取保管的遗产;同时告知当事人该项公证,公证处可能更正、补正或者撤销的四种情形。本着严谨办证的理念,公证员与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一起到漯河市XX镇陈丁家做了相关的核实调查,并对陈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核实,确保不会遗漏继承人。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公证处要求陈甲做承诺书一份,并签字捺指印。
【公证书格式】
承 诺 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漯河市地汇公证处:
本人陈甲(公民身份证号:XXX),因申办陈某(公民生前身份证号:XXX)遗留的存款继承公证一事,现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申请办理公证中所作的称述和提交的相关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本人经与其他所有继承人核实后确认,未发现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三、本人领取上述存款后,将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
四、如有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银行(或者其他单位)或者公证机构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不能及时妥善平息相关争议,本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承诺人(签字并捺指印):陈甲
XX 年X X月XX日
公 证 书
(XX)漯地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陈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河南省漯河市XX镇。
被继承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生前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址:河南省漯河市XX镇。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陈甲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陈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陈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某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陈某名下有存款:人民币伍仟元整(银行账户:中国邮政银行,户名:陈某,帐号:XXXX);
三、被继承人陈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有以下四人:
陈甲,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河南省漯河市XX镇,是被继承人的长子。
陈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湖南省XX县,是被继承人的次子。
陈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广东省XX县,是被继承人的三子。
陈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河南省漯河市XX镇,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四、陈甲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陈某生前存于中国邮政银行的五千元人民币存款(帐号:XXXX))由被继承人陈甲和陈乙、陈丙和陈丁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陈甲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漯河市地汇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扩展阅读
广东广州市家庭内部附条件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案
广东广州市家庭内部附条件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司先生、萧女士是一对年过七旬的夫妻,仅生育有一个儿子,他们的儿子、儿媳工作繁忙,平时都居住在广州市海珠区,儿子、儿媳的感情一般…
云南永平县何某小额继承公证案
云南永平县何某小额继承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何某琴到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何某贵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当事人何某琴系被继承人何某贵的女儿,被继承人何某贵于2020年…
北京市某租赁场所漏水破损保全证据案
北京市某租赁场所漏水破损保全证据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王某来到公证处称,为满足经营需要,王某租赁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底商店面,刚完成装修准备入驻开业。由于现该房屋外公共区域的管…
直播收入捐献助抗疫保全证据公证案
直播收入捐献助抗疫保全证据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数以万计的医务工作者冒着生命危险前往武汉抗击疫情。我国的各行各业也在用实际行动履行着各自的使命,确保医护人员物…
广东广州市民法典实施后的侄甥代位继承公证案
广东广州市民法典实施后的侄甥代位继承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4日,民法典实施后首个工作日,李先生、林女士拿着房产证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咨询能不能继承李某(女)的房产,他们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