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某远存款继承公证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田某远于2016年XX月XX日死亡。其家属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相关继承事宜,得知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所有继承人均到场才能予以办理,经家属商议,决定为了不刺激田某远其93岁的老母亲李某姣,暂时先不办理相关继承公证事宜。
2017年XX月XX日田某远的母亲李某姣去世,此时田某远的遗产暂未分割,发生第一次转继承,李某姣应继承田某远遗产的部分由李某姣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2017年XX月XX日,同样是在遗产未分割的情况下,李某姣的另一个儿子田某胜后于其去世,此时发生第二次转继承,田某胜应继承的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这些情况的发生,给公证处后续进行核实增加了难度。为了维护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处在核实材料的同时,在田某远生前居住地的邻居中随机抽取了2名证人进行核实。经最终确定,案件的合法继承人包括田某远的妻子、儿女,李某姣的儿女,以及田某胜的妻子、儿女共计11人。
鉴于本案涉及人数众多,且相关人员居住分散,少数当事人已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公证处决定开展上门便民服务,并将办理公证的具体时间交由当事人确定。在跟当事人确定办理公证时间后,2018年XX月XX日,公证员带上电脑、打印机等设备,走村入户,把公证现场搬到当事人家中,开展上门公证便民服务,圆满完成了田某远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经公证人员回访,本案涉及款项已经成功取出,达到了当事人办证的预期效果,获得群众的肯定和赞扬。
为了切实提高公证便民利民工作水平,公证处坚持以人为本、执业为民,依法履行公证工作职责,深入开展民生领域公证服务,为公民个人处置财产、确认权利、维护权益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不断提升公证服务社会满意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继承人):谢某娟,女,身份证住址广西XX县某镇某村X号,身份证号码:XXXX。
被继承人:田某远,男,生前住址广西XX县某镇某村X号,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继承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田某远的遗产,自愿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财产权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田某远于2016年XX月X日死亡。
二、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的财产有:田某远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某分理处(账号20-XXXX)有XXX元存款及其利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某室(账号20-XXXX)有XXXX.XX元存款及其利息,其中有其配偶的共同财产。
三、据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亦无遗嘱等处理财产的意见,其财产没有抵押、出质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况。所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赠抚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的事实也无争议,在本公证书出具前未有人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田某远的父亲先于他死亡,他的母亲叫李某姣,他的配偶叫谢某娟,他共有2个子女,分别叫田某艳、田某。李某姣于2017年XX月XX日死亡,她的父母、配偶均先于她死亡,她共有6个子女,分别叫田某远、田某胜、田某祥、田某旺、田某凤、田某红。田某胜于2017年XX月XX日死亡,他的父母先于他死亡,他的配偶叫尹某兰,他共有3个子女,分别叫尹某春、尹某妹、田某青。田某远没有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无其他子女和胎儿,无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继承人中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五、继承人谢某娟表示要求继承遗产。田某艳、田某、田某祥、田某旺、田某凤、田某红、尹某兰、尹某春、尹某妹、田某青,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秦某、卢某的面前,分别在所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按指印,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田某远上述遗产继承权,并表示知悉发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田某远的母亲李某姣后于田某远死亡,并遗有子女5人田某胜、田某祥、田某旺、田某凤、田某红。李某姣在尚未实际取得田某远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李某姣应继承田某远遗产的权利转移给李某姣的继承人田某胜、田某祥、田某旺、田某凤、田某红。又因李某姣的儿子田某胜已后于李某姣死亡,并遗有子女3人尹某春、尹某妹、田某青,他的配偶叫尹某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田某胜应继承李某姣遗产的权利转移给田某胜的继承人尹某兰、尹某春、尹某妹、田某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继承人田某艳、田某、田某祥、田某旺、田某凤、田某红、尹某兰、尹某春、尹某妹、田某青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兹证明被继承人田某远上述遗产由田某远的配偶谢某娟继承。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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