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某某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01月03日,王某某在琼海市西环路新大礼村路口段因交通事故受伤,送琼海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已临床治疗稳定出院。现因审理案件需要,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委托本中心对王某某的伤残等级、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琼海市人民医院王某某的病历资料(住院号1900255)摘录:
入院时间:2019年01月03日 出院时间:2019年01月30日
入院情况:患者因头部外伤致头痛及胸痛2小时入院。查体:神志清,Glasgow评分15分(E4V5M6);头颅无畸形,局部无明显凹陷;双眼视力正常,眼球运动良好,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生理性神经反射存在;2019-01-1我院头颅+胸部CT示:大脑镰旁硬膜下血肿,左肺下叶基底段异常影,考虑肺挫伤,全腹部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入院诊断: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1.1大脑镰旁硬膜下出血2.胸部挫伤3.左肺挫伤
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后诊断明确,治疗上给予吸氧、脑苷肌肽营养脑细胞、氨甲环酸止血、泮托拉唑抑酸、补液及对症治疗。复查CT示:镰旁硬膜下血肿。现有所吸收。经治疗后患者病情恢复好,现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请示上级医师同意后给予办理出院手续。
出院诊断: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1.1大脑镰旁硬膜下出血2.胸部挫伤3.左肺挫伤4.腰2右侧横突骨折
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好,诉有腰部稍疼痛,无恶心、呕吐,无气促、呼吸困难,无腹胀、腹痛,无四肢抽搐、乏力及麻木等症状.查体:神志清,Glasgow评分15分(E4V5M6):头颅无畸形,局部无明显凹陷;双眼视力正常,眼球运动良好,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Omm,对光反射灵敏:外耳道,鼻腔及口腔未见异常分泌物流出: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心肺,腹部查体未见明显异常。
(二)法医学检验
1、技术方法/标准及所用仪器/设备
依据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对被鉴定人王XX进行检验鉴定;所使用仪器/设备:比例尺、阅片箱、数码照相机。
2、法医临床学检查所见:
神志清,步态正常,对答切题,查体合作。自诉:天气变化时腰痛,弯腰有点受限。
头颅圆正,五官未见明显畸形。胸廓对称、无畸形。胸腰椎生理曲度存在,腰2椎体处未触及疼痛,腰部运动活动功能稍受限,以前屈受限为明显。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
3、影像学资料检阅所见:
2019年01月03日琼海市人民医院CT片(号627738)示:大脑镰旁硬膜下出血,腰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
【分析说明】
1、根据被鉴定人王某某的受伤史、伤后住院病历材料记录及影
像学资料,结合法医临床学检验及阅片所见,可证其“大脑镰旁硬膜下出血、腰2右侧横突骨折”伤情属实,医院诊断有据,可以作为鉴定依据。
2、被鉴定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大脑镰旁硬膜下出血、腰2右侧横突骨折,经住院保守治疗,目前遗留腰部运动活动稍受限。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1.8)条“开颅术后”及第5.10.6.2)条“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之规定,未达最低评定标准,故不构成伤残等级。
3、关于三期评定:依据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规定,对其休息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如下:
1)对照4.7.1条,大脑镰旁硬膜下出血:误工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2)对照9.1.1条,腰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误工45-15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
根据被鉴定人王某某的实际损伤情况,综上,评定其三期为:误工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60日,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自2019年01月03日起计算)。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大脑镰旁硬膜下出血、腰2右侧横突骨折不构成伤残等级。
2、被鉴定人王某某的三期评定为:误工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60日,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自2019年01月03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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