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罪犯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付某某,男,汉族,44岁,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2011年10月21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上诉,2013年6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2014年8月21日交付四川省宜宾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减刑一次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应于2025年3月13日刑满。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2018年6月14日该犯因病送监狱医院住院,6月15日因“全程血尿2+月”送四川司法警官总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膀胱癌、前列腺癌,住院期间经放射检查、病理检查、肿瘤标志物联检、彩色多功能超声检查等确诊为膀胱癌、前列腺癌。四川司法警官总医院于2018年8月27日向宜宾监狱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意见书,认为该犯所患的膀胱癌、前列腺癌病情严重,肿瘤转移扩散有生命危险,当前所患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之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2018年10月8日因该犯病情恶化,四川司法警官总医院又出具了《病危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专用)》称该患者病情危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二)病情鉴定。2018年7月20日,宜宾监狱医院就已委托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对罪犯付某某病情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予以鉴定,宜宾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结合罪犯付某某病情、根据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认为罪犯付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同时鉴于该犯病情恶化,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建议应急办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
(三)保证人资格审查。四川省宜宾监狱于2018年8月28日将该犯病情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事宜通知其女儿付某,付某同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承担保证人义务。监狱对保证人资格进行认真审查,认为付某符合保证人条件;但付某于2018年9月8日电话通知经办民警,称自己怀孕期间不方便行动,委托其伯父付某伟担任保证人,并出具了委托书,经监狱审查、查证、核实身份证明,认为付某伟符合保证人资格条件;2018年9月11日付某伟来狱填写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监狱向保证人讲解了罪犯本人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应该认真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要求,宣读了保证人义务,并要求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四)社区调查评估。鉴于该犯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2018年9月12日,监狱及时与罪犯居住地司法局联系,告知该犯情况,并9月于13日指派刑罚执行科副科长许某某、民警李某某将《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送达泸州市泸县区司法局,请该局及时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9月21日,泸州市泸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接纳付某某为社区矫正人员”。
(五)危险性评估。2018年10月10日,监狱危险性评估中心派专人到四川司法警官医院对对罪犯付某某进行危险性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该犯“社会危险程度低,适宜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六)监区提请。罪犯所在监区就罪犯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召开民警会议专题讨论,与会民警经过集体讨论、监区长办公会研究,认为罪犯付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鉴于病情特别危重,一致同意以应急程序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七)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室会议,重点审查了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资料是否规范,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条件、刑期条件,提请程序是否合规等方面进行了审查,同时结合泸州市泸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监区对该犯改造表现认定情况、危险性评估意见,刑罚执行科认为该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科室负责人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评审。
(八)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2018年10月12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罪犯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评审,认为罪犯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病情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同意绿色通道办理罪犯付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及时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10月15日,经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付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依法向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对罪犯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九)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10月16日,宜宾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罪犯付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规范,因该犯病情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同意绿色通道办理罪犯刘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并于当日派专人报请省监狱管理局采用应急审批程序审批办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23日,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对罪犯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会议评审,批准罪犯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送请局长签署意见后,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并按规定上网公开,抄送省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2018年10月24日,宜宾监狱指派民警赴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为罪犯付某某办理出监手续后,将该犯押送至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司法局,并与司法局工作人员办理了人员和法律文书交接。10月24日至27日,在狱内对提请罪犯付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了为期三个工作日的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监狱民警及其他服刑人员的异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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