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佳木斯市王某某与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23日下午,刘某某驾驶大型专项作业车坠入佳木斯市某农场十三作业站西侧桥下沟里,造成司机刘某某左肩受伤,副驾驶王某某受伤较重的交通事故。王某某的儿子在上学,妻子无固定工作,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现因交通事故受伤,给家庭带来了精神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王某某及妻子等亲属多次找到刘某某要求给予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迟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该纠纷经相关事故处理部门多次调解,均未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到某农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受害人王某某及其亲属法治观念淡薄,对于责任的认定、划分认识不足,又未考虑加害方刘某某的实际履行能力,盲目提出巨额的赔偿请求,对赔偿的期望值过高;而刘某某在事故中也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肇事车辆是其主要财产,以车辆经营为主要经济来源,车辆是贷款购买,每月都要按期还贷,赔偿能力有限,导致双方争议较大,难以达成合意。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调解员深入了解案情,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的相关情况,针对纠纷的事实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在充分了解案情、掌握影响纠纷处理的关键性因素基础上,调解员立即着手开展调解工作,根据从交警部门了解情况,刘某某疲劳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刘某某左肩受伤,损失较小,王某某则受伤较重,家庭生活困难,损失较大。因双方此前关系已经闹僵,所以最初的调解很不顺利。刘某某声称自己车是贷款购买,要按期还款,经济实力不足,无力支付高额的赔偿款。而伤者王某某的亲友家属情绪非常激动,认为人都受伤住院了,还不赔钱,那就只能让刘某某坐牢。双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员当即决定,先让双方当事人回去,冷静下来后再开始调解。
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方式开展调解,分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调解员单独约见了刘某某及其家人,向其摆事实、讲法理,终于说服了刘某某及其家人答应赔偿,并愿意在赔偿数额上与王某某协商,希望调解员帮忙测算法定赔偿数额,同时做好对方当事人的工作。调解员将刘某某的家庭经济情况及愿意做出让步的意思表示转告给了王某某及其家属,对王某某及其家属进行了劝解。王某某情绪渐渐平静下来,表示愿意通过协调解决此事。
调解员马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与双方当事人一起测算赔偿数额,并用相似案例进行评析。通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刘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人民币11万余元。
2.赔偿款签订协议会当场履行。
至此,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就这样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此次事故中,刘某某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责任较大,王某某的责任较小。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懂不知,受害方盲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考虑相关法律规定和肇事方的实际履行能力,一味索要高额赔偿。调解员针对案情变化,不断更新调解方法,对受害方耐心疏导、细心安抚,对案件进行明析责权,依法测算,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妥善处理了此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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