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与蓬溪县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张某因“子宫腺肌病、左侧输卵管系膜囊肿、盆腔子宫内膜异位症”等在蓬溪县某医院妇产科住院治疗,在全麻下行“腹腔镜下子宫全切术+盆腔粘连松解术+盆腔子宫内膜异位病灶电灼术”。术后,张某因输尿管损伤先后于南充某医院和成都某医院进行“输尿管支架植入术”以及“输尿管膀胱再植术”等治疗,现输尿管损伤已治愈。张某认为,蓬溪县某医院因诊疗不当导致自己输尿管损伤,要求蓬溪县某医院进行赔偿。双方就责任划分问题以及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赔偿事宜多次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0年1月初,双方共同向蓬溪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接到案件相关信息后,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本纠纷的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接到调委会指派后,调解员决定按以下3个步骤进行调解工作,一是就纠纷情况到医院进行调查了解,倾听医患双方的陈述以了解案件争议焦点;二是询问医患双方对此事的看法和诉求;三是针对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和诉求,有针对性地给出调解方案并进行释法说理。
调解员通过走访张某治疗医院以及与医患双方分别交谈后获知,张某认为由于蓬溪县某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自己先后辗转南充某医院与成都某医院进行治疗,长达1年多。对其身体和精神造成双重伤害,对此蓬溪县某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蓬溪县某医院则认为,首先,对于张某的输尿管损伤,医院虽然存在一定责任,但并非全部责任。其自身体质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其次,张某为此进行治疗的费用并没有那么多,只同意赔偿5万元。调解员指出,目前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医院对张某输尿管损伤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
对医院在张某输尿管损伤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问题,调解员指出由于该问题涉及医学专业性问题,只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医学评鉴才能得出结论,但张某表示现输尿管已经痊愈,没有必要进行上述鉴定,医院对此也默认。清楚医患双方对此问题的态度后,调解员将调解重点放在具体赔偿金额上。根据张某提供的就医票据计算出第二次、第三次的治疗费用共计4.3万元,医院对此予以认可,但就赔偿金额双方都不愿意让步。调解员认为可以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对张某、蓬溪县某医院做工作,尽量劝说纠纷双方都做出合理让步,从而达到一个中间赔偿金额,以此为突破口化解该起医疗纠纷。
首先,调解员向张某表示,虽然医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其第二次、第三次的治疗费总共为4.3万元,与其诉求的赔偿15万元相差太多,医院根本不可能答应,并且会要求走司法鉴定及诉讼程序,到时候时间久不说,获赔的金额也不一定得到法院的支持。调解员观察到张某犹豫的表情,趁热打铁,从同为女性的角度对张某某进行劝说。张某最终同意8万元作为最后赔偿金额。同时,另一位调解员与蓬溪县某医院负责人进行沟通劝说,提出张某虽已经治愈,但是多次治疗给张某精神和身体带造成了极大的痛苦,治疗过程中身心饱受折磨。虽然张某为此支付的治疗费为4.3万元,但每次就诊的交通住宿等这些费用都是隐形的。医院在此纠纷中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应努力将该事件的不良影响降低,这对医院声誉有益。蓬溪县某医院作为一家公立医院,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最终,蓬溪县某医院同意赔偿张某8万元。根据医患双方要求,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医患双方对调解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至此,一起医疗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医患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1.蓬溪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损失8万元,其中扣除张某借支的4.2万元,医院还应支付张某3.8万元。蓬溪县某医院应最晚于2020年1月底前一次性转账到张某银行账户。
2.一次性解决该纠纷。张某不要求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来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张某自愿承担该种解决方式的风险。医患双方自愿放弃基于该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和其他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就此事再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出任何赔偿和要求。
3.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0.3万元。
事后,调解员分别致电医患双方回访本案。双方均表示已经全部履行协议,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容易演变成激烈医患冲突的医疗纠纷。调解员在调解医疗纠纷时,一定要抓好调解介入时机,迅速稳定当事人情绪。不仅要解答患方提出的各项质疑,也要解开其心结,从而达到化解医患矛盾的目的。医患双方都想利益最大化,因此谁都不会首先做出让步。“背靠背”调解能帮助了解双方思想动态。面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以情、理、法的角度为突破口,融情于理,融情于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化解纠纷。医疗纠纷情况各异,一定要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晓之以理法,动之以真情,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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