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河口市王某与张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梅河口市某街道张某将自己的一间门市房卖给了同街道的王某,两人就此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协议书详细规定了此门市房买卖的相关事项,其中明确规定此门市房的价格为105万元,因过户等事宜需要完成,协议签订之日王某先支付给张某85万元,张某在一年内将房屋产权证书及土地使用证书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王某将20万元余款付清。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
一年后,张某并没有将过户手续办完,王某催促。张某要求王某先将余款付清才肯过户,王某不同意。据此,张某让王某从门市楼里搬出来,王某不搬。因此,双方产生纠纷。王某就此事来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给予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立即组织展开调查,通过查看合同、走访邻居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经过以及两人之间的矛盾关系,当事人的性格特点进行了详细了解后,将当事人双方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在与当事人的谈话中了解到,张某表示,签订完合同后,经他人提醒,害怕一旦将门市房过户王某拒不支付余款20万元,因此要求王某先将余款付清再过户,可王某不同意。张某觉得将房款全部付清后再过户这是非常正常的事情,王某如果坚持不同意就不卖给他了,让其从门市楼里搬出去,反正现在房子也涨价了,不怕卖不出去。而王某则认为双方已经在合同中规定了先过户再付余款,张某出尔反尔,太不道德了,也违反了合同规定,希望能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搬出去是不可能的,现在门市楼里还做着买卖,也不可能先把余款付清,担心一旦付清全款张某不给过户又是一件麻烦事,现在这样还能牵制一下张某。
调解员根据争议焦点,采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解。首先,调解员劝解张某,既然其已经签订合同,说明其当时是对这个条款是认可的,买卖双方要遵守诚实守信原则,这样才能化解矛盾。并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指出张某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张某听后表示,自己不是不给王某过户,而是因为怕过户了王某不给结清余款。调解员据此开解张某,既已经订立合同,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王某不支付余款,张某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然当时同意这样一个付款方式,说明对王某还是有一定信任感的。张某表示就算他可以信任王某,但王某不同意把钱先交给自己再过户的行为也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凭什么自己要让步?调解员请张某换个角度想,如果自己是王某,双方已经签好合同了,而对方突然出尔反尔让其先交余款再过户,自己是否毫无顾虑地先把余款付清呢?作为合同先履行方应做好自己的分内事,然后再要求他人履行合同义务。在调解员的劝说下,张某陷入了沉默,开始审视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得当。
调解员接下来对王某进行劝解道,张某的做法虽然不太对,但站在其角度产生这样的疑虑也不足为过,毕竟还有20万元没有拿到手就将房子过户,发生在谁身上都得好好想想。王某表示既然合同已经签了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大家都要诚实守信,要按合同履行,自己是不会差对方一分钱的。调解员劝其换个角度想想,如果其是张某,其在没有收到余款的前提下,其也会产生顾虑。王某表示就算是有情可原也得讲诚信,张某这样出尔反尔,这也让自己对张某的人品产生怀疑,毕竟加在一起是100多万,不是个小数目,没有保障的前提下还是无法做出先把余款付清,再让张某过户的行为。对此调解员建议是否双方都可以各让一步,促进解决此问题,这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王某表示调解员说的有道理但需要回家和家人商量一下。因此,调解员让二人先回家考虑。
第二天,调解员第二次将双方当事人找到调委会进行调解。王某态度有所转变,表示,可以先将20万余款先支付给张某,但张某必须在一个星期内过户,另外,希望调委会能做中间人,不希望自己的钱支付给张某以后,张某拖着不过户的现象发生。张某也表示可以在收到余款后尽快办理过户,自己也不想因为此事一拖再拖,浪费时间。同时提出可以拿些钱放在调委会作为抵押款,也让王某放心。对此,调解员开会就抵押款问题做讨论后,同意双方将抵押款放在调委会暂存。调解员提出调委会作为中间人,双方当事人如按照约定的事宜履行职责,则将抵押金归还。如若一方违约,则抵押款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双方均表示信任调解员及调委会并同意调解员的调解建议。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王某在调解达成协议之日起支付欠张某的余款20万元,张某在7日内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2.张某和王某各留存在调委会2万元,此款作为抵押。如在7日内因一方原因未能办理楼房过户手续的,将该抵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无过错一方。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作用明显。通过这起纠纷,也体现了调解员方法和策略得当、法律适用正确,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现实矛盾问题,能从本质上挖掘纠纷的根源。
本案中,调解员在调解之前,首先做足了准备工作,收集全相关信息,对案情深入了解,到当事人的居住地摸清当事人的性格,思考与之沟通的对策。其次是要换位思考,要分别从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顾虑,找到问题的突破口和双方可以共同接受的妥协点,同时引导双方进行华为思考。最后是讲理,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调解员将法理和情理劝解相结合,最终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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