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珲春市张某和刘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珲春市某村村民张某和刘某,两人于 2018年2月10日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刘某将自己开荒地5.3公顷转包给张某,期限为一年,转包费为10600元。
2018年4月份由于这块地属于某公园保护区范围,国家政策规定保护区范围内所有耕地一律停止耕种,因此张某没能耕种这块地,之后张某多次向刘某要求返还转包费,刘某提出种种理由拒绝。2019年1月7日张某向珲春市某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镇调委会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调解员联系相关单位,对案件涉及到的土地范围是否在某公园保护区范围进行再次确认,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进行甄别,另一方面稳住张某的情绪,查找产生矛盾的具体原因,避免矛盾激化。经查明,涉及土地确实是在某公园保护区范围内,签订的合同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
调解员了解到,张某认为自己与刘某签订了5.3公顷土地转包合同,并且转包费10600元也都交了,签订合后立即购买了种子和化肥,不到两个月这块转包地,规划到公园保护区范围,国家要求一律停止耕种,刘某应当将转包费10600元返还。刘某认为借给张某的一台播种机、一台犁杖、一台割草机、木头26根至今没有归还,另2017冬天张某将玉米存放在自家院子3个月。要求张某支付看护玉米的工钱每天50元,归还所有借用物品后,才会将转包费返还。
调解员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对案件的调解方向进行研究分析,制定调解方案。1月10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镇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把调解的重心放在人情事理上的疏导上,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的看待事情。其次通过讲解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
调解员向双方讲解道:此地属于某保护区范围,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此地不能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开荒地不能擅自转包,即使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也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张某有权要回转包费,刘某不能以之前借给张某农具、帮助看护玉米为由拒绝返还转包费,指出这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在刘某的看护下,张某的玉米没有受到损失,调解员建议张某支付一定的酬劳。
通过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法。双方都做出让步,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处工作,最后达成如下协议:
1.张某在当天送回播种机、犁杖、割草机。
2.刘某于1月15日前将土地转包款10600元返还给张某。
3.张某于1月15日前支付给刘某玉米看护费1500元。
事后经回访,当事双方均已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人民调解员首先梳理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结合相关法律、道德品行等方面制定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从情理方面入手劝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恰当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方法引导双方当事人正确看待并处理问题,并最终成功使双方当事人做到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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