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2013年10月,我自驾车到外地办事,晚上入住某宾馆并把车停在宾馆的停车场内,停好车后,我在保安处领取了免费停车牌。第二天一早,我退房后准备出去办事,发现我停放在宾馆停车场内的汽车被盗,于是我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可公安机关至今尚未侦破此案。之后,我多次找宾馆协商赔偿事宜,但宾馆都称是免费保管不应该承担责任。请问,宾馆能以此条件免责吗?
广西凌云 陈某
答: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难以确定有偿保管的,属于无偿保管。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合上述,你入住宾馆,将车停放在宾馆的停车场内,并取得了停车牌,你和宾馆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虽然宾馆是免费保管,但“免费保管”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免费,其本质还是应当属于有偿的商业服务,即与宾馆形成了有偿的保管合同关系,一旦车辆被盗,而宾馆又无法证明其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你就有可能获得赔偿。如果你与宾馆协商未果,你可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为防患于未然,在停车场存放车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停车后应当及时向保管人索要保管凭证,有收费的更要索取发票或收据,而且凭证上应当尽量注明您停放车辆的简要情况,如车牌号、时间、地点、保管人签名或盖章;二、一旦出现车辆被盗、毁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方面可方便公安侦查,尽早破案,另一方面报案时的一些材料也是您今后向保管人索赔的有力证据。三、尽可能的选择一些保管实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偿付能力有保障的保管人,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车辆损失的风险,也可最大限度的保障您车辆被盗或毁损后的赔偿额。
作者单位: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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