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13年12月26日晚,李某骑摩托骑摩托车搭载熊某,熊某提议去抢包,李某表示同意。两人骑摩托车来到某市城区,在路旁边行驶,见何某背包在前面行走,李某便故意骑摩托车从何某身边经过,熊某便一把抓住何某的背包欲将包抢走。后见何某抓背包不放手,李某便加大油门,熊某用力拖拉包,最后把包背带扯断、何某带倒在地,将包抢走。经法医鉴定,何某伤势为轻微伤乙级。被抢包内有财物8600余元。
【分歧】
对于李某、熊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要件,应构成抢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在抢包过程中,被害人不放手而受伤,应构成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抢夺罪是指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且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犯罪。而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还包括公民的人身安全,抢劫罪不以是否抢到财物为标准,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即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在本案中,李某骑摩托车搭载熊某,熊某实施抢包行为,在何某抓包不放时熊某仍然用力拖拉包,李某则加大油门,致使何某受伤倒地。因此,应以抢劫罪对李某、熊某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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