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刑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元素,新形势下如何科学处理其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思考的重要课题。
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措施,刑法当然要以社会为基础,回应社会需求,应受国家社会公共政策制约。从世界范围看,“刑事政策法制化”和“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当今各国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上共同呈现的“二重协奏”现象。刑事政策与刑法联袂有效促成了现代机能主义刑法观的诞生与发展。与传统刑法不同的是,机能主义刑法观奉行“犯罪——刑事政策——刑法”的互动模式,强调刑事政策依据犯罪态势形成,进而引导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而只有基于刑事政策制定的刑法才可能有效惩治犯罪。
我国刑法素来重视刑事政策的指导意义。新中国成立后的两部刑法典都积极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新世纪伊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中央提出并逐步形成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该政策指导下,刑事立法和司法都进行了重大调整和变革。
刑事政策具有“反犯罪斗争的方法战略”地位,刑法根据刑事政策发展而适时修正和调整立场,有助于刑法与社会发展保持协调同步和刑法机能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回应刑事政策的做法必须得到充分肯定。但同时我们亦须认识到,刑法与刑事政策存在重大价值差异:首先,刑事政策属于政治的范畴,刑法属于规范层面。“刑事政策主要涉及国家惩罚犯罪现象之权力来源的正当性、配置的科学性、行使的合法性与目的的合理性;而刑法主要关乎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其次,刑法的性质决定了刑法立法和适用都必须强调安定性与公平正义;刑事政策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权力主导,具有明显功利性、临时性和易变性特征。两者价值重大差异决定了刑法立法对刑事政策回应必须保持“合理”限度。如果过分强调刑法对政策回应,势必危及刑法的安定性,导致刑法处罚范围不适当扩张。
应当如何理性处理刑法对刑事政策回应的限度与途径,笔者认为,有必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要强调刑法的独立性和司法法属性。刑法本质上属于规范的范畴,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任何行为纳入刑法必须恪守犯罪化的根据与原则。我国采取的是犯罪与违法相区分的二元体系,犯罪只是违法行为中的“高端”部分,所以,行为的犯罪化更应当慎重,只有侵害了严重法益的行为或者严重侵害了法益的行为,才有必要纳入刑法视野。国家和社会必须明确刑法是司法法,而不是“社会管理法”和“社会服务法”。司法法性质决定了刑法本质属于其他部门法的保障和制裁力量,社会问题应优先由其他部门法解决。刑法介入社会管理的过度化和活跃化,存在将刑法推向“社会管理法”的危险,导致社会问题解决机制的错位。
其次,要充分重视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最后手段”的运用。刑法的高度专业化特点决定了其适用范围和对社会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国家对包括犯罪在内的社会问题的长效治理根本上依赖于社会非刑法手段的良性运转,社会不应当对刑法功能有过高期待。国家必须充足利用非刑事手段对社会问题解决的基础意义。刑法即便对维持社会秩序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也须意识到刑法适用会给国家、社会、犯罪人家庭以及犯罪者本人带来明显负面效果。所以,刑法参与社会治理必须限定在绝对必要的限度内,国家对社会治理必须倡导“小刑”、“少刑”、“后刑”理念。
就刑事司法而言,强调刑法合理回应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重视司法解释的合宪性,避免司法解释超越刑法处罚的限度;另一方面,面对社会变迁等原因引起的刑法立法范围不当问题,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应当根据刑事政策精神、刑法基本原则和犯罪本质,在不违反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对刑法条文进行理性解释,将刑法范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当前,国家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强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可以想象,今后一段时期,对热点民生问题关注仍然是国家政策包括刑事政策的焦点。民生问题事关人心向背、社会治乱和政权兴衰。刑法作为公共政策系统之一,当然要重视对民生问题的保护,需结合各领域、各行业实际情况务实推进。刑法是一门具有高度专业和技术的学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刑法如何关注和解决民生问题必须充分考虑刑法的专业属性。即便需要动用刑法对严重危害民生行为规制,国家亦必须坚持犯罪化的根据与原则,强调刑法合理回应刑事政策。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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