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被害人刘某在自家院内经营了一家美容店,被告人许某与店内的一个美容师谈恋爱,常出入美容店,美容室和卧室相连。2013年3月13日18时许,许某在被害人刘某的卧室玩电脑时,趁无人之际将卧室床头柜的19500元现金盗走。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依2013年4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其他情节严重”的规定和河南省往年均是最低标准的推定,被告人许某的入户盗窃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3万元的50%,应认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许某的盗窃地点是“户”,但不属于“入户盗窃”。“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入户本身具有非法性。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不具有“入户”的非法目的性,不构成“入户盗窃”,也不应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第三观点认为,被告人许某的盗窃地点不属于“户”,且其不具有入户盗窃的非法目的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许某的盗窃地点不是“户”。 对于“户”的认定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将“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本案中,被害人在家开的美容室与其卧室在一个封闭的院落内,去美容室必须通过与卧室相连的院落,被害人刘某的家是集家庭与经营为一体的处所,被盗现金处为与美容室只有一门之隔的卧室,且案发为营业时间,该院落不应该理解为“户”。
2、被告人许某不具有“入户”的非法目的性。“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本案中被告人许某因与美容店的一名美容师谈恋爱而经常到被害人家,其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未侵犯被害人的住宅权。从入户盗窃侵犯的客体来讲,不仅要侵犯财产所有权,也要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本案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未侵犯被害人的住宅权,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
4、即使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是入户盗窃,不能将被告人许某的行为理解为“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许某实施犯罪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施行,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许某的行为不构成“其他严重情节”。且各省的盗窃数额标准尚未公布,不宜推定河南省为最低标准。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扩展阅读
新罪名已见成效,“高空抛物罪”、”危险作业罪“、“冒名顶替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妨害安全驾驶罪”,今后又将有哪些行为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
浅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机制的优化
一、问题的缘起 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形成原因、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适用上有着明显区别,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就成为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
浅谈《刑法》第269条的认定条件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抢劫罪是…
死缓限制减刑相关法律文书的表述
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的刑罚结构作出重大调整,增设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正确适用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刑事审判是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窗口,是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它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且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近几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