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行政诉讼中,法官是通过审查行政机关提供的事实证据来判定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即在审查方式上,法院对案件事实不直接查清,而是通过事实证据间接的审查。
一、案件事实间接审查的原因
其一,国家机关职权分工和权力平衡的内在要求。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在依法行使管理公共事务或提供公共服务的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该关系中,行政机关依法查清事实,并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查清事实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而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司法权作为一种监督权,是对行政权的事后监督,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但在审查过程中,司法权的行使一定要掌握好“度”,法院审查案件事实不是代替行政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而是通过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判定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所以,间接审查案件事实是国家机关职权分工、行政权与司法权权力平衡的内在要求。
其二,法律的题中之意。关于证据认定,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通过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对证据要求的均是法院主动去“查证”;而行政诉讼中,对证据要求的则是证据经法庭“审查”,如果通过审查发现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证据即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不需要主动“查证”。“查证”与“审查”两个词的一字之差,恰恰因为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中,只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事实,对案件事实则通过审查行政机关提交的事实证据间接审查,乃法律的题中之意。
二、案件事实间接审查的要求
对案件事实间接审查,即对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时,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2)每个事实要件是不是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持;(3)是不是每个证据均是可定案的证据;(4)所有的证据之间能不能形成不间断的证据链条;(5)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具体。
从以上五方面审查,以判定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如果其中有一个答案是否定的,则案件事实不清,法官可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裁判行政机关败诉;如果提供的证据五个方面都满足,则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案件事实是通过审查事实证据来判定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的间接方式审查的。但行政诉讼中也存在法院直接审查案件事实的特殊情况。例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在行政处罚类案件中,如果法院通过审查,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决定直接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时,法院就要像行政机关一样直接查清案件事实。因为法院变更行政处罚时,作出了新的行政处罚——不同于行政机关原来的行政处罚。在作出新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法院相当于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就应该像行政机关一样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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