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3日,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理川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委托宕昌县某局工作人员后某某担任代理人。在主审法官要求后某某提交其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时,后某某声称原件已由县司法局收回,无法提供,主审法官告知后某某需由县司法局出具证明并说明情况后方能以法律执业工作者身份代理诉讼。同年5月1日凌晨,后某某因主审法官未准许其担任代理人,十余次向主审法官发短信进行辱骂,并威胁其人身安全。
处理结果
为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宕昌县人民法院在事发后向宕昌县公安局发函,就后某某辱骂、威胁法官的行为商请依法处理。宕昌县公安局调查后,依法对后某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因后某某系中共党员,将处罚决定同时移送宕昌县纪委。宕昌县纪委认为,后某某身为党员干部,通过电话短信辱骂、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决定,给予后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典型意义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是每个公民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一言一行都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而不能因为自己的个人利益无法实现,就逾越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任意侮辱、威胁法官,与制度对抗、与法律抗衡。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更应该懂得法治之崇高、法治之威严,明白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干扰法官依法履职、侵犯法官正当权益的行为都是法律和纪律不容许的。本案中,后某某企图采用辱骂、威胁办案法官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作为法律工作者如此行事,理应依法处理;作为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更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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