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3日,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受理刘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躲避、藏匿,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多次威胁申请人和法院执行人员。同年9月1日下午,杨某某到兴文县人民法院僰王山法庭找原审民事案件承办法官罗某。因罗某正在下乡办案,王某某便打电话进行言语威胁,随后到法官罗某住宅楼下辱骂、扭缠、威胁罗某及其妻女,并用玻璃碎片将罗某女儿颈部刺伤。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兴文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杨某某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三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兴文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该判决已生效。
为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兴文县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及时受理法官罗某的诉求。为预防杨某某、王某某出狱后再次实施报复,兴文县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将法官罗某从法庭调到院机关工作,并向当地党委及组织部协调罗某之妻工作调离事宜。同时针对罗某本人及其妻女的人身、住所安全受到的威胁,继续提供安全保护援助。
典型意义
宜宾法院对王某某、杨某某威胁、伤害法官及家属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等行为,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和有罪判决,以及该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及时受理控告、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提供援助,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和切实保障法官依法正常履职的决心,维护了法律权威和法官职业尊严,保障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向社会昭示:任何侮辱、诽谤、威胁、伤害法官及家属,以及妨害司法、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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