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李某向某公司借款100万元,某公司因股东不同意出借,双方遂协商以王某的名义出借给李某。2018年6月1日某公司通过银行向李某转账100万元借款,李某于当天向某公司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100万元整,月息2分,借款人:李某”。李某与王某不认识,借款后李某亦直接向某公司归还利息。后因李某未按期还款,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还款,双方对王某是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产生分歧。
【分歧】
对王某是否可以原告起诉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李某。李某出具的借条上载明了其系向王某借款,虽然款项并非由王某转给李某,但王某作为借条上的债权人,可以基于借条向李某起诉主张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李某。因为虽然借条上载明的内容系李某向王某借款,但实际上李某与王某之间并没有借款的合意,出借的款项和归还的利息均发生系李某与某公司之间,王某并没有实际参与借贷行为。因此,本案的实际出借人是某公司,起诉李某还款的原告也应当是某公司,王某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李某。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王某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李某,而只能由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李某。理由如下:
首先,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李某与王某并不相识,双方也没有就借贷行为达成合约,所以李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事实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从资金往来看,所有资金往来均发生在李某和某公司之间。出借的款项所有权人系某公司,收取利息的权利人亦是某公司,可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李某与某公司之间,由李某与某公司达成的借贷合意,某公司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出借人,作为债权人的某公司,才有权利去起诉李某还款。
第三,借条上注明的出借人,并未参与借贷行为。王某作为借条上的出借人,在整个借贷过程中,他只在借条上出现过,换句话说某公司只是借用了王某的名义而已,但所有的款项均与王某无关,故王某没有作为原告起诉的资格。
综上,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出借人与借款人达成借款的合意,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而由借款人向出借人还本付息的行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并不存在出借的行为,也不存在还本付息的行为,因而王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某不能作为原告起诉李某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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