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被告王某、彭某夫妇于2016年9月5日向原告张某借款50 000元,口头约定借期3个月,双方未约定利息。王某、彭某夫妇夫妇共同向张某出具了借据及收据。王某、彭某夫妇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嘉禾县珠泉镇中华东路一套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双方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书》。之后,王某、彭某夫妇将该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交给张某保管。但双方未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王某、彭某夫妇未守信承诺还款,张某经多次催讨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逾期利息,同时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原告并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物权。而被告王某、彭某则认为原告张某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抵押物权。
【分歧】
法院合议庭在评议该案件时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房产抵押合同书》无效,理由是《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的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生效是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要件亦不同,抵押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即生效,与抵押财产的登记无关;抵押财产未登记,抵押权则未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但不影响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抵押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按抵押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而抵押权的实现,并不是以占有抵押人提供的房产证为条件,而应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因此,出借人不能依据抵押合同享有抵押物权。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法律条文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也就是说抵押登记是针对物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因此,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权才成立,但已签订抵押合同却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债权人虽不能优先受偿,但是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扩展阅读
快递人员将人撞伤后能否向快递公司追偿
【案情】 2013年8月1日,原告李某在进行中通快递业务时,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与杨某所驾的自行车在胶州市大营路北关派出所东侧路段相撞,致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8日死亡,事故经胶州市公…
数份合同无效时应以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河南高院判决洛阳五建公司诉向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的数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又难以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依据公平原则,参照双方达成合意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案情 2009年6月12日,河南省洛…
本案人事争议应优先适用“人事法律”
【案情】 陈某是市某医院工作工作人员,属事业单位编制。后医院与陈某签订进修协议,约定陈某进修结束后,必须在医院工作,服务期不得低于10年,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为13万元。后陈某…
不偿还他人垫付的超额补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案情】 某管理局为建设需要,需对村民董某名下的4.99亩田地进行征用,董某认为政府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便不同意征用。时任管理局书记的孙某为尽快完成征地工作,便代表管理局与董某签订了“征收协议书”…
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要点提示】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份起,苏敏(化名)分四次向被告人石毅贷款4万元,贷款到期后,石毅多次向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