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出借人吴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借款人李某及其妻子谢某与担保人方某及其妻子张某共同告上法院。然而令吴某预料不到的是,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谢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被告方某为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方某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谢某追偿,并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法院为何没有让担保人方某的妻子张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呢?难道这不属于方某与张某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特性,一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另一方同意的,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担保之债不同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设立的担保之债而言,如果其对外担保并因此获得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往往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担保之债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夫妻一方无偿担保而产生的债务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担保人未从担保行为中获得利益以此帮助家庭生活,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原告吴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张某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是平衡利益的,夫妻虽为一个共同体,但如果一味过度强调债权人利益而忽视了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在债权人与非举债配偶一方之间缺乏利益平衡机制,将有违法律公平理念。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扩展阅读
快递人员将人撞伤后能否向快递公司追偿
【案情】 2013年8月1日,原告李某在进行中通快递业务时,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与杨某所驾的自行车在胶州市大营路北关派出所东侧路段相撞,致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8日死亡,事故经胶州市公…
数份合同无效时应以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河南高院判决洛阳五建公司诉向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的数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又难以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依据公平原则,参照双方达成合意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案情 2009年6月12日,河南省洛…
本案人事争议应优先适用“人事法律”
【案情】 陈某是市某医院工作工作人员,属事业单位编制。后医院与陈某签订进修协议,约定陈某进修结束后,必须在医院工作,服务期不得低于10年,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为13万元。后陈某…
不偿还他人垫付的超额补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案情】 某管理局为建设需要,需对村民董某名下的4.99亩田地进行征用,董某认为政府征地补偿标准过低,便不同意征用。时任管理局书记的孙某为尽快完成征地工作,便代表管理局与董某签订了“征收协议书”…
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要点提示】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 【案情简介】 2011年1月份起,苏敏(化名)分四次向被告人石毅贷款4万元,贷款到期后,石毅多次向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