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债务人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06〕3号)第八条规定: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债权人的处理:
第十三条规定: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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