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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