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二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扩展阅读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否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
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 )规定:国税发〔2008〕30号…
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否可以继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怎么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
对哪些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