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第六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实际的发行价格总额,作负债处理;债券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或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并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第六十八条规定:金融企业发行债券,如果发行费用小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按发行期间冻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减去发行费用后的差额,视同发行债券的溢价收入,在债券存续期间于计提利息时摊销。
扩展阅读
金融企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照什么原则进行核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第十七条规定: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
收回债券本息业务的核算
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 借:银行存款等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折价) 投资收益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 ──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债券投资(溢折价) 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
怎样核算债券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
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核算
借: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未摊销的溢价)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已提的利息) 贷:股本(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 现金等(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股票的部分) 应付债券──债券折…
金融企业因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1〕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一)金融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时,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发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