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38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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