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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