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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以配货中心名义与司机吴某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约定将赵某的大米由吴某运往省外,配货中心无工商营业执照。当天,袁某将车派往赵某的货物仓库将大米装车,吴某将车开出。事后,经赵某与省外客户联系,才知该车货没有到达客户处。经公安侦查,该货车司机吴某的身份证号码虚假,货车牌号实为两轮摩托车牌照,因当时袁某没有向吴某索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相关手续,造成了赵某所运大米全部被骗。请问,袁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不久前,宋某乘坐袁某的摩托车时,摩托车右侧与我逆向斜停在马路边的轿车发生碰撞,致宋某受伤。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险情未采取制动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我逆向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次要原因。宋某认为袁某与我的行为直接结合致其受伤,属共同侵权,要求我们负连带赔偿责任。请问:我和袁某是否属于共同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