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和李某等四人是同一家公司的职工。两天前,我们一起休年休假,准备提前回家过春节。彼此顺道,于是我们提议以拼车的方式乘坐我的小车回家,费用实行“AA制”:每人先预交200元,油费、过路费、就餐费按实际支出分摊,多退少补。不料,由于下雪路滑,路上小车发生侧翻,需要12000余元修理及施救费用。我向保险公司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收费载客属从事营业性运输,而保险合同中约定,我的车只是家庭自用,未经保险公司许可,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在理赔之列。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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