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所在的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制,即只要每月完成规定的产品数量且质量合格,公司便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超过数量,则另行给予超产奖。为了能够在年后有时间多陪陪家人,又不影响公司生产,我们自行决定在年前每天主动延长上班时间,双休日也照常上班,以便尽快完成元月的生产任务,并将产量节余计入2月份,以求争取时间。公司虽然对此没有异议,但却明确表示,因加班并非公司要求,故我们无权索要加班工资。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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