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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我与王军于2013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我承租王军位于市中心的商铺,租赁期限为5年。2014年,王军在没有通知我的前提下,将商铺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刘志云,且刘志云交付了全部购房款500万元,双方当天就办理了该商铺的过户登记手续。我得知此事后,即向王军表示自己也有能力购买此商铺,王军则表示我们之间并没有约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并要求我立即搬离商铺。请问:我是否有权主张王军与刘志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呢?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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