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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
2014年1月26日,王宁(化名)在自家附近一超市购买了一盒价格280元的精品芝士蛋糕。回家后,王宁即开始食用,突然感觉味道不对,查看剩余的食品,看到有发霉的迹象。再翻看外包装,发现其上注明:生产日期2013年12月22日,保质期至2014年1月24日。王宁非常生气,找到超市负责人要求退货,并给予一定赔偿。超市承认其销售的食物确实过期,但辩称店面刚刚重新装修,工作难免存在疏忽,并且王宁挑选食物也应看清保质期,责任不全在超市。同时还因王宁此前就其他产品瑕疵要求过超市赔偿而认为其为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故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后王宁听说可以要求超市退货并给予价款十倍的赔偿,即俗称“退一赔十”,于是要求超市进行十倍赔偿,超市拒绝王宁的要求。王宁多次与超市协商未果,找到调委会要求调解。请问,王宁是否可以要求超市“退一赔十”?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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