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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局
刘某是一装潢公司的员工。去年8月2日下班后,刘某驾驶摩托车回居住地,顺路送同事黄某回家。途中,刘某的摩托车与申某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刘某受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无责任。后来,刘某向该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认定刘某为工伤。此后,刘某所在公司不服,认为“下班途中”应理解为工作场所到固定居所之间的路线。刘某驾驶摩托车在送同事回家的途中发生事故,显然不是“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伤范围。于是,该公司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请问,法院会支持谁的说法?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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