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体运输户田某一次事故将73岁老人吴某刮倒,压死,田某全责。吴某无儿无女,无兄弟姐妹,无劳动能力,生活主要由同村一个远房亲属方某照料。吴某后事办完后,方某向田某提出了吴某的赔偿问题。田某以方某不是吴某的“近亲属”为由拒绝。请问方某有无权利要求赔偿?

陆某与田某合伙购买了捕鱼的工具,并常相约到河里捕鱼、分享收益。后两人又撑船到河中捕鱼,一路逆流而上行至河中的橡皮坝前,因橡皮坝水流湍急,船被急流冲翻,二人同时落入水中。田某在陆某的帮助下生还,陆某却不幸溺水身亡。事故发生时,仅二人在场。经陆某的家属多次询问,田某亲笔书写了“陆某为了救我而死”的字据给陆某家属。后陆某家属以此为据要求田某承担赔偿责任。请问,田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田某通过关系接到了市区一家贸易公司厂房建设工程项目,因自己没有承接工程建设的资质,就找到了绿湖公司,希望以绿湖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并口头许诺将给绿湖公司一笔可观的管理费。在与贸易公司订立的施工合同中,田某还特意让绿湖公司将其列为施工方的项目经理。田某还私刻了绿湖公司项目部的公章,以绿湖公司名义对外进行业务往来。后因工程建设急需外脚手架等器材,田某就以绿湖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陆通器材公司订立了钢管、扣件等器材的租赁协议。工程接近完工时,田某便不知所踪,将工程后期事宜和债务统统都留给了绿湖公司。其中,陆通器材公司依据合同向绿湖公司主张已发生的租赁费用。绿湖公司则认为此事与己无关,应向田某主张。请问,陆通器材公司能否要求绿湖公司给付租赁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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